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4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青墩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431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8265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78211.61元;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826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857元,由**、***、***负担,(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还,**、***、***负担的诉讼费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0年1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常熟农村商业银行琴湖分理处(账号:10×××53)银行存款10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E×××××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2007年12月,车辆品牌:名爵牌),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U×××××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1月,车辆品牌:金杯牌),期限均为二年(自2020年2月20日-2022年2月19日止),因未发现该车下落,同时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置,故本案目前暂无处置的必要。 四、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常熟市富阳路21号1幢602(含702跃)不动产(含室内固定装修),成交价为101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受,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拍卖保证金150000元,余款860000元与本案执行标的相折抵。 五、本院依法先后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支行(账号:60×××21)银行存款12300元、4264.56元,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练塘支行(账号:62×××16)银行存款1935元,划拨了被执行人***在常熟农村商业银行练塘支行**分理处(账号:10×××17)银行存款2284元,上述款项共计20783.56元。 六、上述保证金150000元、划拨款20783.56元,合计170783.56元,扣除司法拍卖服务费3000元、后续评估费4500元、本案执行费31447元,余款131836.56元(含含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了评估费6400元,过户中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税费30300元,合计367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虞山支行的账户(账号:10×××19,余款2204.17元),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14日-2022年1月14日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练塘支行的账户(账号:62×××78,余款1359.82元),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14日-2022年1月14日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08×××34@wx.tenpay.com,余款5190.89元),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14日-2022年1月14日止);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置,故本案目前暂无处置的必要。 八、2020年1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除上述查封车辆、冻结划拨款项外,反馈,1、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支付宝中还有不超300元的款项,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置,故本案目前暂无处置的必要;2、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支付宝中还有不超100元的款项,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置,故本案目前暂无处置的必要;3、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支付宝中还有不超700元的款项,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置,故本案目前暂无处置的必要;4、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证券、其他车辆等登记信息。 九、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除上述拍卖成交不动产外,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在常熟市范围内的不动产。 十、2021年1月15日,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号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十一、2021年1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等财产,除上述查封车辆、冻结划拨款项外,反馈,1、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支付宝中还有不超300元的款项,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置,故本案目前暂无处置的必要;2、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支付宝中还有不超100元的款项,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置,故本案目前暂无处置的必要;3、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支付宝中还有不超400元的款项,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置,故本案目前暂无处置的必要;4、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证券、其他车辆等登记信息。 十二、2021年1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904711.61元、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826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055136.5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处置必要的存款、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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