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4民初455号
原告: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3号***腾B**B-2-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8454X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志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瑶族自治县解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58432392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以需要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