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玛诗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某某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4民初455号 原告: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3号***腾B**B-2-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8454X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志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瑶族自治县解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58432392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以需要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