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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吉林省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2民初74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于占波,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得贝特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与吉林省得贝特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