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4524号
原告: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6837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丽武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985338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重庆万丽武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