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零七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一零七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武隆区育才中学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3706号
原告:重庆一零七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腾芳大道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6837E。
法定代表人:胡江林,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霞,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育才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土坎镇龙兴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2G55518399K。
法定代表人:黄中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重庆一零七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武隆区育才中学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一零七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一零七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一零七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重庆一零七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一零七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之平
书记员黄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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