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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能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东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能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被执行人:新疆东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新能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东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800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68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452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301执1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俊文
审  判  员   丁晓娟
审  判  员   王学宝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