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恒地质环境测绘有限公司

吉林省嘉恒地质环境测绘有限公司对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04执异124号
申请人:吉林省嘉恒地质环境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勘公司)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嘉恒公司申请法院将申请执行人由东勘公司变更为嘉恒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恒公司提出请求:申请法院将(2016)吉0204执690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嘉恒公司。事实与理由如下:(2016)吉0204执690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东勘公司将债权全部转让给嘉恒公司,而且将债权转让事宜通过邮寄的形式告知被执行人,故申请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东勘公司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船民二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给付。成城公司不服以上判决,提起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2民终1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成城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判决书生效后,东勘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吉0204执690号。执行过程中,东勘公司与嘉恒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东勘公司对成城公司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转让与嘉恒公司。东勘公司向成城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告知函》。嘉恒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嘉恒公司与东勘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东勘公司对被执行人成城公司的债权转让与嘉恒公司,即嘉恒公司享有了执行案件中债权人的权利,故嘉恒公司有权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吉林省嘉恒地质环境测绘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吉0204执69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