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执复14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怀德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方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诗,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嘉恒地质环境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正阳广场以南春城街道办事处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瑞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志强,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执异1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原审提出的异议中称执行法院查封租金金额310万元,严重超出执行标的查封,原审对此项理由未予审查答复,属于遗漏异议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执异122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