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

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与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太湖精准腾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民初1823号之一

原告: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幢5层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800280。

法定代表人:何既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欣天,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山路1号海湾吊装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3093069X0。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0799058H。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太湖精准腾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广税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PTUO41F。

法定代表人:段成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山***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太湖精准腾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均由原告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忠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