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民初1823号之一
原告: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幢5层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800280。
法定代表人:何既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欣天,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山路1号海湾吊装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3093069X0。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0799058H。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太湖精准腾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广税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PTUO41F。
法定代表人:段成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山***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太湖精准腾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均由原告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忠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