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执保51号
申请人: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幢5层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800280。
法定代表人:何既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山路1号海湾吊装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3093069X0。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0799058H。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叶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