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

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执保51号

申请人: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幢5层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800280。

法定代表人:何既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山路1号海湾吊装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3093069X0。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0799058H。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叶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