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民初1823号
申请人: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幢5层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800280。
法定代表人:何既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欣天,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山路1号海湾吊装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3093069X0。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0799058H。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威克特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忠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