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2007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嘉善县东顺混凝土构件厂与被执行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02103.47元。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人书面出具结案证明,认可案件执行完毕。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无其他需要执行的内容,可以按执行完毕结案。
至此,本院执行的(2021)浙0421民初50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嘉善县东顺混凝土构件厂与被执行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