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26执1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卤***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卤***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26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卤***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清偿案款330819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1138元、执行费35482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元771000元(扣除执行费35482元后,剩余案款73551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卤***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卤阳湖开发区L2018-04地块的卤阳湖桃***151号、152号房产。后被执行人提出自2023年10月份起,每个月最少偿还案款350000元。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暂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6执1158号案件的执行。
若查封财产适合处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