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11652号
原告:重庆欧展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34号2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3687273C。
法定代表人:*小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05号3-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149958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重庆欧展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欧展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欧展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7.69元,减半收取计2943.85元,由原告重庆欧展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杜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