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2003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域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05号3-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149958XB。
法定代表人:***,重庆天域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天域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理燕,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域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交纳1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