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322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天域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05号3-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149958X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域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再全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