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51民初463号
原告:重庆天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105号3-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149958XB。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铁***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油坊街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84W1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天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勘测公司”)诉被告重庆中铁***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域勘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审时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天域勘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二次庭审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域勘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庭审中变更为):1、判令中铁公司支付勘察费8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天域勘测公司与中铁公司草拟了《中铁***旅项目情景水街(边坡)岩土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由天域勘测公司承包位于铜梁区××镇××街(边坡)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勘察总价88000元,在提交勘察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天域勘察公司完成工程勘察后,于2020年6月完成勘察报告,但中铁公司一直推诿,于2021年9月27日才将合同**,至今拒绝验收勘察报告,也不支付勘察费。天域勘察公司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中铁公司答辩称,双方建立案涉合同关系属实,但中铁公司在诉讼前未收到天域勘测公司提交的勘察报告,中铁公司没有拒收勘察报告;天域勘测公司在诉讼中**提供勘察报告,远超出中铁公司的合同预期,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天域勘测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天域勘测公司的勘察报告未经中铁公司审查确认;综上,认为案涉合同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要求驳回天域勘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域勘测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等许可项目,以及工程车辆、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等一般项目,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中铁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天域勘测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中铁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登记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中铁公司在庭审中**其法定代理人于2022年10月24日由***变更为**。
2021年9月27日,中铁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天域勘测公司(勘察人、乙方)签订《中铁***旅项目情景水街(边坡)岩土工程勘察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任务,工程名称为中铁***旅项目情景水街(边坡)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地点为铜梁区***,工程规模为小型48个孔、1146.4米,承接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勘察费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该合同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中,4.1.1约定,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开工时间以甲方下达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按甲方要求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甲方或者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2.3约定,付费方式:勘察费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经甲方确认的勘察成果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4.2.4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的请款资料以及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资方自行承担。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6.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者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订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结算。6.2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二为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以本合同暂定总额的10%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6.3若因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存在质量瑕疵,造成甲方损失或工程事故时,乙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外还不应收取勘察费,已经收取的勘测费应当全额退还,并须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6.4若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经济信息、知识产权等应当保守秘密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6.7在项目实施期间,因甲方工作需要,乙方需在甲方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否则视作乙方违约,一次未到支付违约金为结算金额的2%,按次数累加(该违约金可在勘察费中扣划)。6.8乙方未按勘察方案实施勘察或勘察过程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应钻孔未钻孔的,或超出规范要求恶意增加**等)的,已经发现,已完成工作量不计任何费用,且立即清除出场,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6.9乙方必须按合同签订时所报名单委派本项目负责人……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一次,甲方收取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项目班子成员按合同签订时所报人员名单委派,不得擅自更换,每更换一人次,甲方收取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6.10如乙方有违法转包、分包情况的,或者参与本项目勘察的人员不具备勘察资质、资格,或未达到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勘察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剩余勘察费中扣划)……6.11本工程若后期因为规划、投资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调整、取消、暂停等情况,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违约、补偿责任。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中铁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印章,“乙方”处加盖天域勘测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有***签名。
天域勘测公司出具的《中铁***旅项目情景水街(边坡)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详细勘察)》显示,作出时间为2020年6月,其中载明:工作完成情况:我院于2020年6月5日进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进驻现场施工……于2020年6月10日结束野外作业,共完成钻工48个。其中的《完成事务工作量统计表》显示,钻探项目孔数为48个,进尺1146.40m。《情景水街边坡地勘外业收方记录表》显示,钻孔编号共计48个,进尺合计1146.4,对应“建设单位签字”处均有**签名。中铁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系其公司参与案涉勘测工程收方工作的员工。天域勘测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开具了价税总额为8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铁公司至今未支付案涉勘测费,天域勘测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天域勘测公司在庭审中**其接受中铁公司委托后于2020年6月完成勘察工作并出具了勘察报告,案涉合同系事后补签。中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合同签订前天域勘测公司未作出勘察报告。
关于案涉勘察报告及对应发票是否提交给中铁公司的情况,天域勘测公司在庭审中**其多次联系中铁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将勘察报告及增值税发票提交给中铁公司,但中铁公司因对接的工作人员和公司领导变动等原因拒绝接收,导致诉讼前未将勘察报告及发票实际提交给中铁公司,但未能在诉讼中举示证据证明上述**内容。中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没有收到案涉勘察报告及发票,也不清楚天域勘测公司联系提交资料的情况。审理中,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将案涉勘察报告送达给中铁公司。
关于案涉勘察报告,中铁公司在庭审中**,认为对应工程系2021年3月的工程,天域勘测公司于2023年才提交报告,远远超出合同预期时间,已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其公司对该报告不予确认。法官当庭询问中铁公司该报告是否存在问题,中铁公司表示未对该报告进行内部审查,不清楚是否存在问题。中铁公司还**,案涉勘测工程对应的中铁***旅项目情景水街(边坡)工程项目至今尚未施工。
2.诉讼中,天域勘测公司预交了案件受理费1000元,并自愿垫付本案受理费,由中铁公司在履行时**迳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以及天域勘测公司举示的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商登记信息、《中铁***旅项目情景水街(边坡)岩土工程勘察合同》、《中铁***旅项目情景水街(边坡)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详细勘察)》、《情景水街边坡地勘外业收方记录表》、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中铁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据在案,这些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天域勘测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的《中铁***旅项目情景水街(边坡)岩土工程勘察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天域勘测公司**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有勘察报告及中铁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情景水街边坡地勘外业收方记录表》予以印证,其中的钻孔数量、进尺深度与案涉勘察合同约定的工程规模一致,中铁公司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天域勘测公司未完成案涉勘察工作内容,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天域勘测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中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测费88000元。合同约定勘察费在天域勘测公司向中铁公司提交经中铁公司确认的勘察成果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还约定付款前天域勘测公司应向中铁公司提供中铁公司要求的请款资料以及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天域勘测公司已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支付案涉勘察费,并在诉讼中提交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铁公司在诉讼中于2023年3月10日收到案涉勘察报告,现已届满十五个工作日。中铁公司在收到报告未对勘察报告的内容是否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提出明确具体的异议,应视为确认,故本院认为案涉勘察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对天域勘测公司要求中铁公司支付勘测费8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其要求中铁公司以8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诉讼前向中铁公司提交案涉勘察报告及对应发票的事实,不能证明中铁公司此前未支付勘察费的行为构成违约,该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中铁公司提出,天域勘测公司在诉讼中**提供勘察报告的时间远超出中铁公司的合同预期,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天域勘测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的辩解意见,因案涉合同未约定勘察报告的提交时间,且其未举证证明天域勘测公司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该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案涉勘察报告未经中铁公司审查确认,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辩解意见,经审查天域勘测公司具备合同约定的勘察资格,中铁公司在收到报告后亦未举示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形,若仅因将中铁公司怠于组织审查工作而认为合同款项不具备付款条件,天域勘测公司的合同目的将始终无法实现,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故对该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中铁***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天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88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天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由被告重庆中铁***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天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重庆中铁***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支付义务***迳付给原告重庆天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