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4939号
上诉人广州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青松、林淑雄、广东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肇星公司主张其收到被上诉人林淑雄通过账号为“62×××20、62×××92”的银行账户向其转账的工程款,经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协助本院查询银行账户“林淑雄,账号为62×××20、62×××92”对应的开户身份信息,该账户的客户个人信息显示:户名林淑雄,账号62×××20、62×××92对应的开户身份证号码均为440582197909306315。而本案被上诉人林淑雄的身份证号码为“440524197308026672”。可见本案被上诉人林淑雄与肇星公司所主张向其转账支付款项并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林淑雄”并非同一主体,本案被上诉人林淑雄实际上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一审法院未通知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5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9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官润之
审 判 员 丁阳开
审 判 员 林旭群
法官助理 戴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