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隆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9财保1号
申请人:深圳市隆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5425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88635W。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隆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深圳市隆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62300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623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洪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佩丽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