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6371号
原告:吴**财,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绮,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2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吴**财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吴**财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6.8元,由原告吴**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