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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财、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6371号 原告:吴**财,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绮,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2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吴**财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吴**财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6.8元,由原告吴**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