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40097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高盛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紫薇社区德政路107号商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5854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2202(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8863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深圳市高盛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高盛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高盛兴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1.75元,保全费3872元,均由原告深圳市高盛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