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巢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135号
原告施延均,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巢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光国。
委托代理人苏涛。
委托代理人胡海荣,上海兆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XXX弄XXX号XXX区。
法定代表人顾右。
委托代理人陈荣。
第三人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张振飞。
委托代理人黄亚忠,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延均诉被告上海巢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逸家
代理审判员  周 健
人民陪审员  范 怡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