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76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右。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诉被告***、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