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545号
申请人:上海铃路道路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222号4幢1030室。
法定代表人:张宇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李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C区218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右。
上海铃路道路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铃路道路铺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2,552.01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铃路道路铺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人民币90,511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铃路道路铺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2,552.0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783元,由申请人上海铃路道路铺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琼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晓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