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铃路道路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54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C区218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蓉,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铃路道路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222号4幢1030室。
法定代表人:张宇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李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铃路道路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俞立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沪0151民初105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2,552.0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判决“原告上海铃路道路铺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俞立新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已生效为由,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人民币452,552.01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判决已生效,生效判决对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申请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2,552.0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琼花
审 判 员  王军涛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花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董晓菲
书 记 员  白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