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达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广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民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XX川,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广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广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湘028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颜松喜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