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美星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美星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保192号
申请人:扬州市美星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君,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正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8510.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28510.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