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美星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美星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保192号之一
申请人:扬州市美星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君,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荣,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28510.4元。2020年7月6日,被申请人以其参加招投标项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已冻结银行存款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于次日向本院缴纳了828510.4元保证金。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同意对被申请人已冻结银行存款的解封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