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6执7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浩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浩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浩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白广毅
二○二○ 年 一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康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