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1037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被执行人:上海东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14904号民事调解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49,754.42元及执行费11,897.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东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1,651.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