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金讯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知民初102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3********,住陕西省兴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班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4********,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金讯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付鸽。
第三人:陕西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和。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讯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陕西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其余87.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李沫雨
审 判 员 白隽永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瑞
书 记 员 杜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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