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民终3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顺兴建材经销处,住天衢西路南侧李庄沿街门市*B。
负责人:***,该经销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杰,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金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上诉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顺兴建材经销处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陕西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因被上诉人陕西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货款10万元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已支付给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顺兴建材经销处,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事项争议,上诉人特申请撤回对陕西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顺兴建材经销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顺兴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顺兴建材经销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顺兴建材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