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宁01民终2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上诉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13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向其他班组成员垫付工资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向其班组成员支付了蓝山科技孵化基地消防工程2018年4月、6月、7月的工资有误。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是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劳务工人,被上诉人无权代其他劳务工人向上诉人主张欠付的工资。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自行制作的工资表就认定被上诉人向其他工人垫付工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829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807.34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1日暂算至2019年11月1日),主张至实际工资付清之日止,共计88769.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系蓝山科技孵化基地消防项目工程的承包人,原告**及其班组成员系实际施工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未支付原告**及其班组成员2018年4月工资96530元、6月工资32585元、7月工资17380元,以上合计146495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工资63533元,尚欠82962元未支付。另查明,原告**已向其班组成员支付了蓝山科技孵化基地消防项工程2018年4月、6月、7月的工资。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2日办理注销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当庭出示的工资表,有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印章及其公司职员杨波的签字,可以证实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应向原告及其班组成员支付欠付工资。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责任由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资82962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82962元、逾期付款利息5807.34元,合计88769.34元,2019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6%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视频光盘一张,证明上诉人班组成员人工工资已全部结清的事实。
经质证,上诉人对视频光盘内容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被上诉人提交的视频光盘可证实其班组其他成员已领取全部劳务费的事实,上诉人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向其班组其他务工人员垫付了劳务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欠付劳务费利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盖章确认的工资表对上诉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劳务费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上诉人亦予认可。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其班组成员已实际领取劳务费的视频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已向其他劳务费权利主体垫付劳务费的事实,被上诉人有权就全部欠付劳务费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上诉人未及时向被上诉人支付垫付款,其应承担垫付期间的利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无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春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丽霞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