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8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3年06月0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册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珠工业区翠珠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UN6YN-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7年0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册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雅豪轩****一社会信用代码:19249242-4。
法定代表人:李泗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2131号民事判决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民终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香洲区翠微西路688号7栋2403房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1××26),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2020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
如案未了结,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 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