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81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册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珠工业区翠珠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UN6YN-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0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册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雅豪轩****一社会信用代码:19249242-4。
法定代表人:李泗磷。
关于***与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期间,本院作出(2020)粤0402执81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西路688号7栋2403房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西路688号7栋2403房(权证号码:01××26)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道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