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8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册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珠工业区翠珠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UN6YN-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0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册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雅豪轩****一社会信用代码:19249242-4。
法定代表人:李泗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2131号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民终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C×××××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C×××××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玉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