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8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册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珠工业区翠珠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UN6YN-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0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册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雅豪轩****一社会信用代码:19249242-4。

法定代表人:李泗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2131号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民终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C×××××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C×××××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玉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