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与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6784号
原告:**中,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与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浩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