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启轩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3民初10370号 原告:***,女,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女,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08043829,住所地郑州市**洁云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粤丰大厦办公**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启轩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66258.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日,被告***驾驶所有人为****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郑州市嵩山南路**建业国际城21号院北门前东西路,由***行驶至**建业国际城21号医院北门口时,与**暂由北向南步行至此处,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暂当场死亡。经交警三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暂无责任。***驾驶豫A-×××**重型自卸货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第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亮承担全部责任,**暂无责任。第二份,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书,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证明**暂的死亡系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第三份,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单各一份,证明事故发生时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份,***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书、户籍证明,***户口本,***与**暂的离婚证,***的户口本各一份。无子女证明一份,公证书一份。证明**暂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和***。第五份,二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是**暂的妻子,***是**暂的女儿。**暂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有他们两人。第六份,**暂遗体火化证明一份、殡葬服务费票据,证明**暂已经被火化,支出殡葬服务费165元。第七份,***的驾驶证和****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驶证一份,证明被告有驾驶资格和所涉案车辆也具有合法的上路资格。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质证称,对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没有异议。鉴定文书和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保险单真实性没有异议。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离婚证户口本没有异议。是否有其他继承人由法院进行核实。居住证明以及火化证明。没有异议,驾驶证、行车证为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予以核实。 被告***辩称:被告对在2020年3月份已经赔偿了原告20万的费用,其中3万元是在3月13日交付的丧葬费,剩余17万元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认可。本案诉讼费用不应由***承担,应当由车主****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来承担。 被告启轩工程公司未答辩、未举证。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司机和车主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否则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精神抚慰金不应当得到支持。另外殡葬费用165元已包含在丧葬费当中,不应当再另行计算。第三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状陈述基本一致。 根据原告的举证和所作承诺,***、***是受害人**暂全部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3月25日经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并达成协议,在(2020)***字第2528号调解书中约定,***在机动车责任保险额外向***、***支付补偿金20万元(不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85万元的商业三责险。 本院认为,原告的亲属**暂在与被告***的事故中去世,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责,***作为肇事车辆司机,被告启轩工程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受益人,对于原告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责任比例(试行)》豫高法[2018]第372号文,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原告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计算20年,计684019.4元;丧葬费为6个月工资为34152.5元,原告要求32074元,原告另外要求的丧葬服务费165元可以加在丧葬费总额中,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766258.4元。 被告***认为已经向原告支付3万元丧葬费,因在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中明确表示,所支付给原告的补偿金内不包括丧葬费,该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认为丧葬服务费不应重复计算,原告要求的丧葬费金额低于河南省统计局发布的丧葬费金额,丧葬服务费可以并入丧葬费总金额中。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的代理人认为,***被判处实刑,不应当支持原告的精神抚慰金,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属于放弃答辩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 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66258.4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65625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1元,由被告***、****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