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启轩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3民初10629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洁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C8080438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粤丰大厦办公**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启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损、评估费、拆检费共计2908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9日,被告***驾驶车主为被告启轩公司的豫A×××**号车与原告驾驶的豫A×××**号车相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原、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启轩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如驾驶员无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的,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2、事故发生时被告***无从业资格证书,加大了被保险车辆的风险水平,根据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3、因被告***无从业资格证,***也向被告保险公司出具放弃索赔声明书,其代表被告启轩公司及其本人放弃就此次事故享有的一切法律权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或启轩公司承担;4、原告的诉求过高,部分没有依据,车辆维修应当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维修厂家,并应当出具完整的维修凭证;5、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评估费、拆检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9日,被告***驾驶车主为被告启轩公司的豫A×××**号车与原告驾驶的豫A×××**号车相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河南鼎铄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结论书,确认豫A×××**号车车辆损失价值25585元,评估费1000元,拆检费2500元。启轩公司所有的豫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该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在本案的事故中,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25585元,评估费1000元,车辆拆检费25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原告***车损、拆检费共计28085元; 二、被告***、****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评估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元,由被告***、****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