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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香檀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7民初11-1号
原告:望江县香檀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蓝天路(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9109712X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长生,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974XJ。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戈,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望江县香檀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望江县香檀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望江县香檀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江县香檀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6元,由原告望江县香檀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