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7民初15号
原告:望江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蓝天路(望华西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9109712XC。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长生,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974XJ。
负责人:孙涛。
原告望江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中止诉讼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光肖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胡雨薇
书 记 员 胡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