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香檀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香檀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7民初2092号

原告:***檀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蓝天路(望华西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9109712XC(1-1)。

法定代表人:刘纯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长生,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974XJ。

负责人:孙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曹戈,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檀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檀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月10日,案外人徐庆平在原告公司上班期间发生工伤至案外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8月23日,望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望劳人仲字第45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1589.75元。原告对此予以了支付,案外人已获得原告的赔偿款,但原告在被告处够买了雇主责任险,对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檀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檀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8800元,依法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光肖斌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鲍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雨薇

书记员胡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