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608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NielsJacobHuber),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渠阳振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程颖
书记员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