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3423号
原告:***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488号1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欧华玛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华玛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98元,由***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