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津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16号和平区电子商务大厦7051号。
负责人:张忻,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津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津0101民初651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01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文旭
审判员  沈伟光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紫禾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