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4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8-603。
法定代表人:黎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违约金共计760486.5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已经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8月16日、9月27日、10月27日、11月24、12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07921.08元,无其他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不动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开发区不动产的手续,查封期限自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8日;
3.2022年11月30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760486.56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407921.08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52565.48元,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纪璇
审 判 员 张自然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天宇
书 记 员 金雨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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