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235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10312803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42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6403.46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