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5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1031280316),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59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414638.5元,执行费3654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53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陆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