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6334号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国际经贸大厦1112、1116室。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不允许撤诉的情况,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1049.5元,由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