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津0101民初6663号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4942.5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立案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上述货款期间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14942.55元为基数,按照1.3倍LPR标准计算);3.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就“天津地铁四号线南段工程内檐装饰装修一标段沙柳南路站(十号线部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灰色人造石微晶石、白麻石材等材料。2022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就案涉货款签署结算单,确定案涉货款的应付总金额为374689.41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59746.86元,尚有314942.55元款项未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项下之请求,望判如所请。
天津市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内檐装饰装修一标段沙柳南路站(10号线部分)工程供应石材,约定:“最终结算数量按甲方签收的实际发生数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22年12月13日,原被告出具《工程材料最终结算单》,其中确认结算金额374689.41元。2023年9月13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9746.86元,截至开庭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4942.55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依约给付原告货款。故本院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款项,依照法律规定,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予以照准。
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既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反驳原告主张权利的证据,视为其放弃所享有的民事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某某公司货款314942.5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某某公司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上述货款之日期间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14942.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4元,减半收取计3012元,由天津市某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天津某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